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
公 告
马绪龙:
本院受理的原告侯绍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证据材料、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、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、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。原告在诉状中要求:一、依法判令支付劳务费60000元,并承担利息损失7200元;二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,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。本案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12时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。
特此公告
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